【提醒】国家教育考试作弊最高判七年有期徒刑!
省教育厅、省教育考试院郑重提醒广大考生要增强法律意识,诚信应考,不要触犯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有关条文。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百八十条之一:“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,情节严重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“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”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“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“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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